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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1]5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21
实施时间: 2011-1-21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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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
  为加强招投标管理,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220号),现试行两年已到期。鉴于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服务行为,因此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仍按如下规定继续试行:
  一、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招投标服务收费一律实行按宗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二)评标服务费:收费基数7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4个小时计算,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每增1个小时,收费额增加20%。
  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
  四、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五、对列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减半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全免。
  六、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服务费按评标服务费减半收取。
  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具有招投标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服务。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九、收费单位要认真搞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十、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其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一、各地发改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在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采购中心具体收费标准。本通知试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止。在试行期内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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