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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2-9
实施时间: 201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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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
  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
  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
  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l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4、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合同约定工程费用的,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应扣除相应的计费面积。
  5、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设备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不含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投入使用后所有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五、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六、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义务。
  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主要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供电配套工程竣工时间等基本内容;应根据住宅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制订小区配电计划,按期实施,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住宅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项目建设施工用电的同时办理住宅配套供电手续,及时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向供电企业提供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建设规划和施工设计方案;明确约定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通道及交付时间、住宅项目工程竣工送电时间等基本内容;按时交纳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积极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
  七、住宅建设单位在签订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后10日内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交纳建设费总额的2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正式下达供电配套工程施工通知后5日内,交纳建设费总额的7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等;第三次于供电配套工程正式验收合格送电前结清尾款。
  八、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的管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电力公司每年3月1日前应将上年度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根据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九、供电企业应制定新建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范的建设标准组织好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电力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
  十、新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供电企业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十一、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二、供电企业应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此前已通过供电部门审定供电方案,并且委托其进行供电设施建设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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