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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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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公告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自2010年度起执行。
  二、2010年度职业风险金在年度终了后一次性补提足;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实行税前提取,并设专户保管,没有出现风险时不得动用(包括变更股东),具体操作办法按《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三、亏损单位没有利润可在以后五个年度内进行补提,并按年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2.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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