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杭政函[2011]16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2-9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40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我市先后于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233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3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号)等文件。为统一和平衡各项保障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金待遇后,因集体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的农转非人员,可按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规定同时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
  二、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养老金待遇,因集体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的女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可按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规定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
  三、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不再单独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统筹安排,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为主,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调整为辅,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 闽政[2014]49号 2015/1/1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津医保局发[202 2024/10/8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调 成人社发[2021] 2021/11/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 2015/11/3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 黑政发[2009]10 2009/12/12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专项检查的通 人社厅函[2016] 2016/10/2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 川府发[2016]61 2016/12/2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2013/4/23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民政局关 长人社发[2012] 2012/1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穗府办规[2021] 20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