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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10]93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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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审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查询购房人纳税记录时,需要验证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等家庭关系证明,应查询购房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房记录。因我省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购房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地税机关应根据查询结果或书面诚信保证依法征收契税。其中: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1.5%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三、对于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的,按照签订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销售合同日期和开具房屋销售发票日期孰先原则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登记的当天。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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