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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1]2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1-31
实施时间: 2011-1-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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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的范围及时间
  用人单位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不予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在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办理社会保险费旧欠清缴的,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社保费欠费清缴的办理流程
  凡2004年5月之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交旧欠清缴申请书,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核批准后,持社保经办部门开具的《厦门市社会保险政策性缴费核定通知单》到地税部门办理旧欠清缴工作。
  2004年5月1日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需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在规定的清缴期内主动向地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未经税务部门审批的,仍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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