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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0]225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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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正式启用《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式样附后),现行《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同时停止使用。票据结存量较大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延长使用到2011年10月31日。
  二、为便于各地做好新旧票据衔接工作,自2011年5月1日起,各市财政局可到省财政厅综合处领购《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省直有关单位应于2011年6月1日至6月30日,持《财政票据领购本》、填制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以及《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到省财政厅办理缴销手续,申请购领《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本地区《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各单位尚未使用和已经使用的收据,要分别登记造册,及时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11年11月30日前,各市财政局将市直及所属县(区)《安徽省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的清理核销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综合处。
  四、市、县(区)财政局要切实按照文件规定,准确把握票据使用范围,认真执行票据领购程序,保障票据管理安全,加强票据使用管理监督,切实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
  附件:
  1、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手工版)式样(略)
  2、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脑版)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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