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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9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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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财税[2010]127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恢复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对于在2010年内购买并取得2010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合法有效购车凭证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在2011年仍可按照7.5%的税率缴纳车辆购置税。合法有效购车凭证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
  三、按照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等单位对2010年度国库结账的统一安排和税收会统结算要求,云南省范围内2010年度车辆购置税征收时间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上午12点整。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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