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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检[201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30
实施时间: 2011-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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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商品零售经营单位:
  近期,国家发改委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了一些省市的部分商品零售经营单位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并要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在我市春节市场价格监管中,也发现部分商品零售经营单位在商品促销中存在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个别商品零售经营单位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等价格欺诈行为。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价格诚信理念,加强价格诚信建设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构建社会大局的具体实践,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治本之策。各商品零售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价格诚信理念,恪守良好职业道德,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在制定价格时,以及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合法价格手段,规范价格广告用语,自觉杜绝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搞好整改
  各商品零售经营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对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行为;对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低价招徕高价结算、误导性标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馈赠物品表示不清、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赠券不标示使用的附加条件、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将要提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假“特价”、虚假“促销”等价格欺诈行为,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认真搞好整改,发现问题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多收消费者价款的,要全额予以清退。
  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各商品零售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坚持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完善组织体系,落实部门分工,规范运行流程;要建立《企业内部价格档案管理制度》,收集和积累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资料,准确记录和妥善保存企业在不同时期价格水平及价格变动情况;要建立《企业内部价格自查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内部价格巡查,及时、主动纠正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要建立《企业物价员工作制度》,规范物价员工作行为,发挥物价员传递并带头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用;要建立《企业内部价格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防范和化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设立价格咨询台和服务台,并有专人值守,记录并解答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价格咨询或投诉,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矛盾和价格纠纷;要建立《企业内部物价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物价员培训,不断提高物价员价格管理水平。在物价员培训中,也可邀请物价部门人员授课,物价部门将给予大力支持。
  四、继续开展市场检查,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加大惩戒力度,查处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行为;严肃查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为,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对有屡查屡犯等情形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结合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及时为商品零售经营单位提供政策服务、维权服务、自律服务,帮助企业完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引导诚信经营,规范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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