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11]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0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延长有效期: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教[2015]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2-23
实施时间:2015-12-2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 苏政办发[2003] 2003/12/3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 冀财预[2004]1号 2003/12/1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金市财教[2009] 2009/4/13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 闽财税[2002]7号 2002/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地方教育 苏财规[2012]17 2012/5/22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2010/1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 沪府发[2016]1号 2016/1/5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 陕财税[2023]13 2023/12/5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苏州地税发[201 2011/2/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 湘地税发[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