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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和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新国税发[2011]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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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执业行为,加强行政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降低税收风险、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征纳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防范税收风险。为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业务范围、执业规范、执业操守及监督管理等事项做出了规定,使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经历了起步创业、脱钩改制、清理整顿、逐步规范等发展阶段,在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自律管理、拓展服务领域、开展业务培训、树立社会形象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促进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与我区目前所面临的社会经济形势还不相适应,税务师事务所总体上规模偏小、服务领域不宽、竞争能力较弱、优秀人才匮乏、执业水平参差不齐、执业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在加强和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措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疆大开发、大建设时期的到来,我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将面临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将面临市场竞争的严峻挑战。各级税务机关及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加强领导,依法支持、规范管理,有效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营造发展环境,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制定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工作要求,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从税收政策、业务管理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起税务机关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起行业指导、政策支持、业务拓展、法律援助及宣传咨询等工作平台,通畅交流的渠道和途径,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业务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实际,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明确如下:
  1.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以下涉税服务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
  (2)代办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
  (3)代办出口退税申报;
  (4)代办建账记账;
  (5)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6)利用主机共享服务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代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8)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9)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核鉴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4)房地产企业涉税调整的鉴证;
  (5)个人所得税及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鉴证;
  (6)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3.拓展委托业务范围。税务机关在业务监管过程中,对一些政策性强、操作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纳税业务,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减少申报误差。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予以受理,承认其涉税鉴证效力,对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出具的鉴证报告,则一律不予承认。
  (三)规范代理。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遵守国家《国家公务员法》及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税务代理,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事宜,任何税务机关、任何税务人员不得搞“强行代理”、“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从税务代理机构获取经济利益。
  三、加强行政监管,保障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务机关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履行好监管职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是全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全区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地(州、市)及县(市、区)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未单独设立纳税服务部门的税务机关,其相应职责由征管部门承担)是注册税务师的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管,业务管理上接受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应确定局领导分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纳税服务部门也应指定工作人员具体办理注册税务师管理事宜,各部门负责人为监管工作的责任人。
  (二)明确职责分工
  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行政监管的职责,具体包括:了解掌握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业务开展情况,维护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秩序,依法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负责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为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协助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协助承担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准入制、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等级认定等事项的管理;协助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和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工作;协助举报事项的调查工作。
  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监督的职责,具体包括:监督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代理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监督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办法等;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完善制度建设,建立优质、规范、高效的涉税服务工作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涉税中介服务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准入制度,对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的鉴证报告具有拥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对出具虚假不实涉税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给予严厉查罚,提高监管效力和威慑力。坚持“公正、公开、透明”原则,认真推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和渠道,对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宗旨、执业原则、业务范围及相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同时,应将当地设立的具有执业资质及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予以公告,方便纳税人自行选择服务。
  四、引导行业自律管理,打造注册税务师行业品牌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倡导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为执业宗旨,坚决贯彻执行 “两个准则”,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业,确保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标准化、程序化。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管理,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年检等形式,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增强法律观念,维护市场秩序,树立执业风险意识,公正执业、公平竞争,防止和纠正利用不正当手段挖抢客户、压价竞争、相互贬损等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倡导事务所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在抓好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抓好运行机制、诚信服务等方面建设,对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评定中涌现出来的具有较好执业能力、先进管理机制、优质服务质量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事务所要大力予以宣传,引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方向,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品牌效应”。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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