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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税发[201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20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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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凡广东省辖内的税务师事务所(总所)和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所”)的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分开独立备案。总所只对本部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报备,每年出具的跨地区(指跨地级市、下同)涉税鉴证报告原则上不能多于10份;分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仅限于分所所在的地级市辖区范围内,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由分所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加盖分所印章,由分所单独进行报备,总所不再对分所进行统一报备。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经业务发生地的地级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行政监管部门核准备案的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事务所,不再每年进行资质备案。事务所名称、地址、法人、执业证号码、印鉴、跨地区执业的注册税务师等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到业务发生地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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