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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17
实施时间: 2011-1-1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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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随着电子化政府采购手段的应用,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供应商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这有利于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节约招标成本。近日,我局发现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后,对于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只在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而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电子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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