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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旧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1]2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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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发布后,纳税人咨询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较多,现将新旧办法时间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6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过渡期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2010年已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且原备案等手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纳税人, 2011年1月仍应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再按6号公告继续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前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之日起,按原办法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在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新系统启用后,纳税人应在2011年3月至原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再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2010年未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3月1日后申请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按6号公告办理备案等规定手续后,按6号公告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
  请各区分局务必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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