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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明码标价进农贸市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1]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0
实施时间: 201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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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精神,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2000年第8号令),结合当前各地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明码标价进农贸市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良好价格秩序,为民惠民的具体行动,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专人负责,把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与日常价格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 “一把手”主抓,各职能机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通力合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标准,加强指引
  (一)凡设有经销摊位(店面)的农贸市场的经营者,都必须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市场开办单位作为农贸市场的主体,应承担进场经营者明码标价的管理工作,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要求,督促进场经营者标明商品价格。
  (二)农贸市场应根据不同商品分别以商品标价牌(签)或价目表等方式进行标价。用标价牌(签)标价的,应做到一货一牌(签);用价目表标价的,要做到货货有价。具体商品的标价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三)标价签、价格牌或价目表,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且要填写齐全、工整、清晰,摆放直观、醒目明了。
  (四)对于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小的商品,可以使用只有两项内容(价格、计价单位)的不干胶贴小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或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
  (五)提供鸡鸭宰杀等加工类服务的,应标明服务内容、价格等。
  (六)提供饮食类服务的,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
  三、立足长远,健全机制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流动性大,商品价格变动频繁,不规范的标价方式极易回潮,各地要把落实和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明码标价予以指导、规范,同时要加强对工作责任制的督查,保证工作质量。
  二是把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与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结合起来,指导农贸市场开办单位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并建立相应的价格管理工作制度。要对专(兼)物价员进行上岗培训,予以业务指导,专(兼)职物价员应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巩固规范成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根据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劝导教育、限期整改乃至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目标,扎实推进
  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成分类型、规模大小、经营模式等详细情况后,分门别类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按照先易后难、先城区后乡镇的原则,提出具体的工作进度和工作目标,扎实推进辖区内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力争三年内使本地区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覆盖率达到100%.各市工作方案和联系人,请于2011年2月15日以前书面报我局。
  五、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工商等职能部门密切衔接配合,建立畅通有效的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同时还要依托农贸市场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的力量,加强沟通协作,为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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