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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计[2008]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2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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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是行使规定范围内的权力,履行规定范围内职责的象征物。税收票证业务印章(简称:印章,下同)与税收票证配套使用,是构成税收票证合法化及证明商品完税的标志和依据。为了加强税收票证业务印章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工作,根据《天津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印章种类及用途
  我市国税机关使用的印章主要包括:税收票证监制章、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等。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专用印章。
  (二)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管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专用印章(办理退库业务除外)。
  (三)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专用印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加盖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一种专用章戳。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印章。
  第二条 制发印章权限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样章下发市国税局使用。
  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样式,由市国税局进行刻制。
  第三条 印章式样、规格及印章名称、文字、字体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
  凡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必须在其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的形状为椭圆形,边沿最短和最长等分直线为18mm×25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lmm,内环加刻一道细圈,细圈与粗圈间隔0.5mm。监制章上方环边刻“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中间刻“税收”字样,下方环边刻“票证监制章”字样,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二)征税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lmm。字体为正楷。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第×所”字样(代征单位使用冠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字样)。专用章中央偏上位置刻“×号”字样,“×”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样,如“1号”、“2号”等,表示该税务所的第几号征税专用章,具体号码根据税务所刻印章的个数顺序设置,中央偏下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
  (三)退库专用章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本章,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等其他任何章戳代替本章。
  退库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正楷。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字样。专用章中央位置刻“退库专用章”字样。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边沿尺寸为45mm(宽)×60mm(长),边宽1mm,字体为正楷。其式样如下:
  天津市海洋石油税务局
  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已缴税额:
  完税凭证字号:
  缴税日期:年 月 日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税务机关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时,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本章。办理账户资金支付时,在支付票据上加盖本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只能用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纳和支付,不得作为他用,也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征税专用章等其他章戳代替本章。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宋体。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环边位置刻征收机关名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字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字样分两行刻制,中央位置刻“税务代保管资金”字样,中央下一行位置刻“专用章”字样,并分散居中。
  第四条 印章制发手续
  (一)各单位申请刻制印章,应持“税收票证业务印章领用单”(样式附后)、本单位介绍信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单位如因更改名称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也应按上述要求向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经市局审批同意,由市局办理印章刻制手续,并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单位刻制。
  (四)印章刻制完毕,申请领用单位凭本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到市国家税务局领取印章。
  (五)印章丢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刻制新印章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五条 印章备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领取印章后,填制“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备案表”(简称:“备案表”,下同)(样式附后)一式两份,分别由领、发单位各自存查。
  基层税务所及所有使用印章的人员领取印章后,填制“票证专用章登记卡片”(简称:“登记卡片”,下同)(样式附后)一式两份,分别由领、发单位各自存查。
  “备案表”及“登记卡片”,应视同账簿档案保存。
  第六条 印章管理
  (一)市国家税务局制发印章的管理工作由市计划统计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印章使用单位负责。
  (二)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启用和停用时间。且应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票证上的各种章戳,必须按照规定加盖齐全。
  新印章在启用前应先进行登记备案,留存印鉴后方可正式启用。
  (三)各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印章日常管理,实行卡片管理制度,印章必须加锁存放在办公室内,用毕须即存放原处,严禁带离工作区间。
  (四)印章管理人员发生工作调动,须将印章交接,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批准,方可离岗。
  (五)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基层税务所及所有使用印章的人员,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第七条 印章移交
  印章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须在离岗前持印章及“登记卡片”向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印章移交手续。经票证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登记卡片”注明原因,交接双方共同签章,移交人方可离岗。若发现印章有丢失等问题,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印章及“备案表”、“登记卡片”等资料交给接管人员。移交人根据需移交的印章和“备案表”、“登记卡片”填制“票证交接清单”,对需要移交的有关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印章交接要做到印章交清再离岗。印章未清而离岗的,应追究批准其离岗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印章交接手续必须严谨,要保证移交的印章及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移交人、接管人在监交人的监督下,对“备案表”、“登记卡片”、实物逐项核对点收。具体手续如下:
  1.移交时首先对“备案表”、“登记卡片”与实物进行核对。
  2.核对无误的,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在“票证交接清单”上签章,并经主管领导审查核准后,移交人才能离岗。
  3.核对有误时,应责成移交人复查,或者由监交人、移交人、接管人共同复核。若发现印章丢失等问题,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4.“票证交接清单”和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单位存档一份。
  第八条 印章缴销
  印章的销毁是税收票证业务戳记管理的最终环节,销毁时必须遵循认真、细致、谨慎的原则,按照销毁的具体程序办理,并明确责任,不得敷衍了事、任意处理。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及时由区县国家税务局收缴。需更换的,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
  对规定停用印章,基层征收人员应及时向科(所)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缴销手续;科(所)票证管理人员将收取的停用印章与“登记卡片”名称、枚数、字号进行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登记卡片”注明作废原因并签章。科(所)票证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持备案的“登记卡片”,连同实物上缴区县局票证管理部门。区县局票证管理人员应与备案的“登记卡片”核对无误后,在“登记卡片”注明作废原因并签字。
  区县局票证管理人员,将本局全部停用印章集中,并清查印章种类、号码、数量,与“登记卡片”及“备案表”核对无误后,造册登记,填制“税收票证缴销清册”,经区县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将实物与销毁清册上报市局。“税收票证销毁清册”一式两份,市局、区县局各留存一份。
  市局根据各区县局销毁清册填制“票证缴销表”,报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由指定部门监督销毁,并归档保管。
  第九条 印章损失处理
  (一)印章损失
  为了防止印章发生丢失,落实印章保管防范措施,税务机关及持印章单位(人)对结存的印章必须经常盘点,将具体帐目和实物逐笔核对,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查处。
  1.因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印章损失时,由受损单位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发生毁损的,要逐级上报,经市局批准后核销,并按市局要求封存保管和销毁。发生丢失的,应及时查明丢失印章的种类、号码和数量,迅速逐级上报市局,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印章应及时声明作废,然后填制“票款损失报告单”,写出印章丢失报告、核销报告,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2.因被盗、被抢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印章发生丢失时,不论数量多少,都要及时查明丢失印章的印章种类、号码和数量。由丢印章人写出丢失报告,丢失印章的单位组织人员调查和查找,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辑。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印章,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权限报请核销。核销后又追回的印章,应封存保管,并履行销毁程序进行销毁。
  3.对倒卖印章或谎报印章丢失的,应及时移送职能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印章损失的处理手续
  1.印章发生丢失,应于事发后三日内向市国家税务局填报《税收票证业务印章丢失备案表》(样式附后)一份,用以备案。
  2.印章损失案件查清后,应填写《票款损失报告单》一式四份,并附以下资料报市国家税务局核批:
  (1)损失责任人的损失情况说明及检查;
  (2)通报或登报声明通知单;
  (3)本局处理意见及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条 印章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使用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二)对利用印章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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