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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续聘资格复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0]3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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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按照《关于聘请丁云生等815人为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沪财库〔2008〕57号]规定的聘期,您的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有效期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资格复审的规定,需进行续聘资格复审。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聘条件
  1.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3.业务精通,熟悉产品和市场情况。
  4.在参加项目评审工作中认真负责,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复审要求
  1.在网上逐条、仔细地核对个人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其中,涉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有关书面材料。我局地址:肇嘉浜路800号2006室;邮编:200030;联系电话:54906050,54679568-17057;传真电话:54906051。
  2.为了便于信息的统一完整,请各位专家对新增加的“专业特长概述”一栏内容认真填写。
  3.如因网站原因导致填写、修改个人信息遇阻,或者无法提交续聘资格复审信息的,请致电54656998或54679568-17138寻求帮助。
  三、时间安排
  我局近日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发布续聘资格复审通知,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资格到期且符合续聘条件的专家发出复审通知。
  1.凡是愿意参加续聘资格复审的专家,应在收到续聘资格复审的手机短信后,及时按照要求回复,截至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
  如您按要求回复后却未收到告知您本人注册号和密码的手机短信的,请及时致电54656998或54679568-17138寻求帮助。
  2.请您按照自己的注册号和密码进入上海政府采购网首页左上方的“专家登录”,填报续聘资格复审的有关信息,截至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
  3.我局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续聘专家名单。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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