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0]10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2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最多减征3600元。
  (一)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6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6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600元。
  (二)采用其他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00元。
  (三)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00元。
  (五)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一)至(四)项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次数不得超过12次,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得超过3600元。如果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600元以上,但实际全年定额减征税款总额不足3600元的,可在年度终了的一个月内,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退还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额。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沪地税所二[2005]2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中烈属范围问题的批 浙地税函[2008] 2008/10/2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 沪财税[2014]7号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 国家税务总局云 2019/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 沪地税所二[200 2005/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 1999/1/1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残疾 辽财税[2024]28 2024/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5/1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 鲁政字[2019]12 2019/7/1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 赣财法[2015]74 2015/9/3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 津地税个所[201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