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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发[2010]4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6-10
实施时间: 2010-6-1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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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示范区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厅各单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
  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要求,现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就业促进力度,为示范区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
  1.建立健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帮助和指导示范区建立公共投资带动就业增长机制,对示范区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就业的影响实行绩效评估制度,对示范区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给予倾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在示范区扩大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2.加快示范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示范区开展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争取每年安排示范区部分县(市、区)纳入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试点,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帮助示范区所有县(市、区)加快建设集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功能为一体的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社会提供高效公共服务。
  3.加快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组织制定和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2010-2015年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推动示范区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整合人才、劳动力市场职能和资源,尽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从2010年起,每年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示范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帮助示范区搭建区内和长三角地区互联互通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支持建立皖江人力资源大市场,形成功能完善的区域性人力资源配置中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4.支持示范区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示范区开展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加快提升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功能,鼓励和引导争创省级创业示范园。支持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市建设大学生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支持示范区各市探索建立创业投资专项资金。
  5.支持示范区公共实训等基地建设。从2010年起,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配备示范区市县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设备。支持示范区各设区的市建设与其承接产业相配套的公共实训基地,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能力。从“十二五”起,在全省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体化工程,项目安排向示范区适当倾斜,帮助示范区各县(市、区)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实训基地,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为示范区提供有效的才智支撑
  6.加强示范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示范区内高校、技师学院、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建立皖江人力资源培训基地。根据产业发展、产业承接对人才的需求,帮助示范区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人才培训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为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培训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双师型”人才。加大示范区内服务承接产业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力度,促进优秀领军人才快速成长。深入推进示范区内“115”产业创新团队建设,有效提升重点产业自主创新水平。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选拔、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人选选拔培养以及博士后工作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加大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力度。
  7.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示范区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帮助示范区各市建设1所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在人力资源富余的县(市、区)新建或扩建1所技工学校。打通高等职业学院、技师学院在办学、技能人才培养、就业方面的互通互认渠道,鼓励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和技工院校建立帮扶与合作办学的机制。支持示范区探索建立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免费培养技能人才经费保障机制,鼓励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入示范区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学习。对企业急需的技术工种学生实行培训补贴。
  8.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依托省级公务员培训机构、有关高校和其他境内外教育培训资源,每年为示范区培训一批县(处)、科级领导干部,重点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公共服务能力和适应形势、引领发展、服务发展的能力。指导示范区公务员管理部门以推进政府自身建设为重点,研究制定“十二五”公务员培训规划和专项培训计划,完善政策措施,提高示范区公务员素质;深化与长三角地区公务员培训合作,不断拓展示范区公务员培训空间,增强公务员培训的实效性。
  9.大力推进人才开发与交流。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完善人才流动绿色通道。根据示范区承接产业、新兴产业和科技研发的需要,编制年度人才需求目录。通过政府提供资助、允许自由进出、放宽待遇、实行项目全程服务等途径,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结合承接产业引进等方式,大力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示范区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以智力服务、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企业创新发展的,薪酬待遇由双方自主协商。支持示范区与皖北地区加强人力资源开发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长三角等区域在人才培养、引进、信息以及引智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示范区与国家部委、中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长三角地区双向选派优秀人才挂职或任职制度。
  10.拓宽人才资金投入渠道。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示范区各级政府加大人才专项资金投入,侧重用于承接产业和创新创业型人才的资助、培养和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投入,支持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开发培养。
  三、加强国外人才智力引进工作,为示范区拓展国际交流合作渠道
  11.充分发挥引智工作服务示范区建设的独特作用。深入推进国家外专局和安徽省政府引智合作协议实施,争取国家外专局在“中部崛起引智工程”项目中对示范区给予以更多的倾斜。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在示范区开展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和问题诊断等专题引智对接服务活动。对示范区急需的国(境)外高层次专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引进,重点支持示范区产业转移集中区建设,对其引智需求,优先立项、大力扶持。
  12.支持示范区培育和建设国家级、省级引智基地(单位)。选荐引智项目,争取列入国家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外专局资金支持,在示范区建立若干个引智示范基地(单位)。加大对奇瑞汽车公司、华东光电技术研究所、马鞍山钢铁公司等重点引智单位的支持力度,在电子、信息、环保等领域培育一批国家和省重点引智单位。加大农业引智力度,促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
  13.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快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鼓励示范区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在海外设立研发营销机构,实施海外赤子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组织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招聘或“海外人才江淮行”活动。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特殊政策,鼓励示范区以团队引进的方式引进领军人才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14.加强示范区人才出国(境)培训工作。编制示范区急需人才出国(境)培训计划,建立年度计划调剂机制。重点组织实施示范区物流、金融、物联网、节能环保、汽车及零部件、电子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出国(境)培训系列工程,加大对示范区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经费资助。
  15.建设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安徽市场,为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搭建国(境)外人力资源配置的平台。
  四、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示范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6.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现行人才政策进行梳理,消除各种制度性障碍,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示范区采取特殊政策,优先解决引进的高技术人才以及随产业转移来皖工作或服务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
  17.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有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自主灵活、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支持各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按管理要素和科技要素参与分配。示范区各设区的市可在全省统一政策框架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加快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适当倾斜,对优秀人才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分配适当倾斜。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采取特殊的分配激励政策,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18.创新人事管理体制。对示范区留学人员认证可先行审核报省备案发证。进一步扩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行政许可委托办理的范围。根据需要,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专门为示范区单独组织实施公务员考录工作。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示范区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并达到一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辞职或提前退休手续;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的,可按规定发给一定的补偿金。
  19.加快推进示范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在示范区全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以现有的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平台为依托,引导示范区内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向基层延伸,积极开发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按就业资金政策的相关规定予以补贴,形成“分片包干、主动监管、上下协同、动态监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
  20.建立健全示范区劳动保障监察协查机制。帮助和指导建立示范区内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查制度、案件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提高示范区内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执法能力。
  五、加快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实现示范区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21.加快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持续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示范区各市、县到2015年做到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部城镇就业人口,突出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农民工参保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示范区各市、县每年在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任务基础上,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增幅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就业流动无障碍。规范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指导示范区各市在2010年内制定养老保险统收统支具体实施办法,实现市、县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和全额调剂。鼓励示范区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示范区有条件的市、县探索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2.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从2010年起在安排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县时,对示范区内县、区给予一定倾斜,鼓励示范区内有条件的县区自行开展新农保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在示范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将新农保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互衔接,制定并出台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等特殊群体参保缴费的补贴政策。
  23.构建统筹城乡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加快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在内的城镇各类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对参加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畅衔接。指导示范区建立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管理体制,适时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轨运行。指导示范区内各市、县间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协作制度,相关协作服务费用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4.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指导示范区各市、县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范围,重点推进区内私营企业及其雇工参保工作,积极推进区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保。指导示范区各市加快建立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确保2010年底前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指导示范区内各市适时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结合各地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适当增加用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支出规模。
  25.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努力指导示范区实现法律规定的参保人群全覆盖,重点将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统筹管理, 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指导示范区加快建立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政策体系,实现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
  26.实现示范区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无缝衔接。在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研究各项制度之间的转换衔接政策,并探索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途径。制定并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的衔接办法,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政策,在2015年前实现各类制度的可衔接、可转移。
  27.推进与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全面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指导示范区落实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严格经办程序。帮助协调示范区各市、县与长三角地区联手开展养老、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协议,积极落实退休人员异地认证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协作机制,引导各类引进人才和回乡务工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七、增强经办能力,加快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28.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各级各类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对经办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升工作服务质量。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际需要,重点做好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将社会保障工作延伸到乡镇,整合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资源,提高基层平台服务能力。鼓励示范区各市、县积极探索,将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延伸到产业园区,将各项社会保险服务集中受理,实行区内一站式服务。
  29.加快信息技术运用。指导示范区各市在2010年内使用全省统一养老保险应用软件,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并做到各项社会保险之间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省级财政每年从“金保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八、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为推进示范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30.明确责任抓落实。省及示范区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成立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综合组,并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的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总体规划,季度项目检查,月度情况报送,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强化督促检查,确保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部署,有任务,有责任,有督查。
  3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及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人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召集人,示范区各市人社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调度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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