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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地税规[201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4
实施时间: 2011-1-14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6908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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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现将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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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xyyfy   2011年1月24日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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