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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荆州市供电公司取得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电费收入应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10]11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12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4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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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荆州、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荆州市供电公司取得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电费收入应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松滋采油厂外,都在潜江市境内,为兼顾荆州市和潜江市税收利益,对荆州市供电公司取得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电费收入应纳增值税,由全部在荆州市缴纳,调整为荆州市与潜江市按比例分配。
  二、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荆州市供电公司取得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电费收入增值税,荆州市与潜江市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按5∶5的比例进行分配。从2012年7月1日起,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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