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工发[2010]30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0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0元,二级伤残330元,三级伤残310元,四级伤残2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待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0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人社发[2015] 2015/4/17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 大人社发[2010] 2010/8/1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未及 厦劳社[2006]15 2006/6/9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参保工伤职工定期伤 长人社函[2013] 2013/6/6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 豫劳社工伤[200 2007/8/8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辅助器 沪人社福发[200 2008/12/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3]42 2003/12/22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4/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工伤 京人社工发[201 2011/12/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失业人员和部分个人 京人社劳鉴发[2 201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