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评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医药行业和金银首饰行业纳税评估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10]1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26
实施时间: 2010-7-26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0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医药行业和金银首饰行业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省局决定开展医药行业增值税和金银首饰行业消费税纳税评估,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对此次纳税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由货物和劳务税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全省医药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方案》(附件1)和《全省金银首饰行业消费税纳税评估方案》(附件2)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工作步骤和评估方法,确保评估工作有序开展,8月15日前将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上报省局。
  二、省局统一下发纳税评估企业名单,各市州局可在省局下发名单之外,结合征管实际和数据分析情况,自行选定部分评估对象。县区局不再选定评估对象。
  三、各地要充分、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前期准备工作,了解掌握第三方信息,组织专班开展案头分析。对医药企业要掌握电费、水费缴纳情况、医保部门、药监部门GSP信息和POS机刷卡信息,对金银首饰经销企业要对纳税人基本情况进行清理,掌握保修单、银行账务往来等信息。市州局要结合第三方信息,将纳税人申报数据和账面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查找疑点,逐户将案头分析疑点下发给评估专班,确保评估工作有的放矢,取得成效。
  四、各地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评估专班,实施纳税评估,县区局分管货劳税的领导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五、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在评估工作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对稽查部门已实施稽查的企业,可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评估,要与征管部门协调配合。
  六、各地要对所属县区局的评估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过程中如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在评估期间对各地评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七、各地要认真做好评估的整改工作,要针对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征收方式,纳税评估应补税款必须于12月20日前入库。
  八、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评估总结和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11月30日前,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分别上报两个行业纳税评估总结和统计表格。评估总结要客观、真实地反映评估工作情况,要有详细的统计数据,对评估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规问题、征管漏洞进行认真分析,对评估中的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对日常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附件1:医药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附件2:金银首饰行业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相关附件:
附件1:医药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方案.doc    
附件2:金银首饰行业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方案.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3] 2003/9/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 2010/6/2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 沪国税征科[201 2012/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 京国税函[2005] 2005/4/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 桂地税发[2005] 2005/7/19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 洪地税发[2007] 2007/8/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 苏国税发[2005] 2005/3/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 京国税发[2005] 2005/8/3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 京地税评[2007] 2008/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首饰购货[加工]管理 云国税函[2005] 200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