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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字[2010]3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法规类型: 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8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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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的规定,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正在全省稳步推进。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对实现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等劳动用工行为全过程的动态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近期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等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
  二、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所覆盖的劳动者是指,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并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即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0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初次备案。办理初次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或依法成立的许可证,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名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和《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等材料。
  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指导和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用工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制,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使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软件,注意改进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做到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即时办结。对已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的,应当及时发给《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作为用人单位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参加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依据。
  各地要注意总结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关系处。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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