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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证发[2010]16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13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统计法规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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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有关规定,我们对原《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陕价证发〔2009〕6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
  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报告制度,提高收费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的收费统计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三、省物价局每年第三季度对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收费统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填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考核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此细则组织实施。
  四、采用分值考核办法,分基础工作、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质量、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质量和报送形式四部分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标准如下:
  (一)基础工作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5分)
  具体内容包括:(1)领导重视;(2)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3)工作制度完善;(4)按时参加收费统计工作的会议、学习、培训。第1、2、3项每项1分,第4项2分。
  2、上报时效(10分)
  按规定时间报送相关资料的,得10分;每迟报一个工作日扣0.5分,直至扣完。
  (二)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考核(55分)
  主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表》(表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汇总表》(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一览表》(表三)、《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统计表》(表四)填报质量分别进行考核。
  1、数据完整(35分)
  各表分值:表一(10分)、表二(5分)、表三(15分)、表四(5分)。填报数据完整的,得满分;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0.1分,直至扣完。
  2、数据真实(20分)
  各表分值:表一(4分)、表二(3分)、表三(10分)、表四(3分)。填报数据真实的,得满分;填报数据不实的,每处扣0.5分,直至扣完。
  (三)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考核(25分)
  1、报告内容质量(17分)
  主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6项内容的报告质量进行考核。具体分值:当地经济形势、财政收入状况等与收费管理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2分);收费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收费项目的设立和取消情况,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等(5分);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审情况(3分);收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5分);对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的建议(4分);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1.5分)。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情况清楚、分析深入并有针对性强的建议的,得满分;没有达到要求的,相应扣减。
  2、报告文字质量(8分)
  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做到结构合理、内容充实、文笔流畅的,得8分;没有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四)报送形式考核(5分)
  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报表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按要求分别以网络和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的,得满分;缺一种形式扣3分。
  五、激励加分规定。形成的统计数据和情况分析材料,在考核年度内,有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一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5分;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策采用的,一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5分。
  六、时间要求。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向省物价局上报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网络版)、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总结和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7月30日前将对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考评得分结果上报省物价局。
  七、总结表彰。每年收费统计报送工作结束后,省物价局将对各设区市推荐上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在第四季度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凡不按照国家要求使用收费统计系统上报数据或者收费统计工作较差的单位,省物价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八、名额分配。设区市收费统计先进单位由省物价局按照考核得分情况表彰总分排序的前三名(列为国家表彰单位的不再重复表彰),先进个人在先进单位中推荐1名。县(市、区)先进单位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推荐1名,先进个人由各设区市推荐2名(铜川1名)。
  九、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陕价证发〔2009〕61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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