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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4]3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9
实施时间: 2004-4-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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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已开始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今后还将在全省推行。为了加强改革后个人从单位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号)、《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会中[2002]1053号)有关规定,就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凡向个人支付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由于个人所得支付方式改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别为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和预算单位。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的在编人员工资(包括分流人员工资)、薪金、奖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省财政国库支付局统一扣缴。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薪金、奖金所得(包括编外、自筹、临时人员)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其他个人所得(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扣缴。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依据
  (一)省财政国库支付局扣缴依据
  单位每月报送并经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工资发放明细表》中的数据,作为省国库直接支付个人工资、薪金、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依据。
  若单位当月工资发放信息没有变化,则直接引用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明细表》中的数据,扣缴个人所得税。
  若单位在当月发放工资且已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再向个人发放奖金、补贴,晋升职务、级别等补发的工资、薪金,单位则应将这部分个人收入按规定计算(注:①发放当月奖金、补贴的,与当月已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合并计算;②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奖金(加薪)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薪所得,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据以计算;③补发的工资、薪金可分解到所属的月份计算。)当月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将未缴纳差额部分,在报送下月《工资发放明细表》中的“补缴税款”项目中列明,一并作为省财政国库支付局下月直接支付工资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或者由单位将补发收入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另行计算缴纳。
  (二)单位扣缴依据
  单位当月自行支付的工资、薪金、奖金所得(包括编外、自筹、临时人员)和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依据,按发放表中的数据和有关税率计算。
  三、个人所得税扣缴程序
  (一)省财政国库支付局扣缴程序
  1、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应于每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逢提前发放工资的月份,申报相应提前)向海口地方税务局龙华分局报送单位当月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未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填报),单位不再按原规定办理由国库直接支付个人工资、薪金、奖金等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以及报送这部分个人所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海口地方税务局龙华分局审核省财政国库支付局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后,应于每月2日前按工资代发银行开具税单交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再由省财政国库支付局将税单送达工资代发银行。
  3、工资代发银行根据工资支付凭证(即工资支付令)和税单划缴个人所得税。
  (二)预算单位扣缴程序
  1、单位当月自行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向辖区内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瓣税务机关确定为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的单位,还要填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2、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单位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后,为单位开具税单,由单位按原规定的划款方式和程序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纳入库。
  四、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共同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五、本通知从2004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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