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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10]29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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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请示》(泉国税发[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同意晋江交警大队办理部分汽车登记业务的批复》(闽交警车[2003]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意晋江市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汽车类(进口车除外)车辆购置税,请于开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车、验车场所的准备工作。
  二、配备验车、征收人员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三、按照《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制定操作规程,对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和更正档案等业务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及时在有关场所张贴公告,对已在泉州市交警支队办理汽车牌证注册的纳税人,允许直接向原征收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其他情况则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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