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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2011年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30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31
实施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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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春运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强化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工作,维护广大旅客利益,保障广大旅客安全、便捷、优质、有序出行,现就2011年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票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客运票价管理工作。春运票价管理工作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票价基本稳定,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增强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服务理念,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方案,保护广大旅客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严格执行客运票价政策。各地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物价局〈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交运[2010]57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旅客运价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价[2010]281号)的规定,不得另行出台任何违反客运价格政策、开放运力市场等影响春运秩序的有关政策文件,抓紧制定2011年春运票价的具体方案。各地的春运票价方案应于2011年1月15日前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完成相关备案工作,同时将审核后的具体票价通过各市价格、交通公众网站进行公布。
  在制定方案时,要注意与日常道路客运票价水平的衔接。公路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外另行加价,燃油附加费的启动和收取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客运票价原则上应维持日常票价水平;要加强对非固定线路的临时包车运输价格及水路客运价格的监管,注意做好对企业依法自主定价行为的引导、规范。各地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参与春运的各客运企业适当的补贴,同时要确保政府对农村道路客运、农村水路客运和沿海岛际旅客运输的成品油调价补贴落实到位,努力降低客运经营者成本,充分调动本地区客运企业参与春运工作的积极性,为稳定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票价水平创造条件。
  三、加强宣传和市场监测。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联系,加强与新闻单位和媒体的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要深入春运现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春运期间客运票价的巡查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客运市场的变化情况。要建立“要情通报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情况,如遇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各地物价部门联系人与联系电话请于2011年1月5日前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各运输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2011年春运票价的有关规定,要在各客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各类车型、各条线路客运班车的最高票价,当天实际执行的票价、票价批准文号和票价计算公式,增加票价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客运站场等客源集中地,加强对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客运站场严格执行客运票价管理的各项规定。要落实春运期间值班制度,畅通价格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旅客投诉,对借春运之机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及时纠正查处不按规定站点停靠、兜揽旅客、中途甩客以及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运行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良好的客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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