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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9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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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登记簿》
  2. 《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3. 《发票领购簿》
  4.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5.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6.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7.《出入库人员登记表》
  二○一○年八月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操作、管理、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和报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划表的编制及报送
  为保障全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正常供应,自2011年起,各盟市国税机关必须及时准确编制半年发票印制计划,于每年4月20日和9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自治区国税局上报半年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请各地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计划的编制工作,无特殊情况不予追加印制计划。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表的汇总及报送
  旗(县)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季报表》,上传盟(市)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国税局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季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汇总,并于每季终了20日前,将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季报表》上传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FTP下,不再上报纸质报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拨
  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计划调拨人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根据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单》(以下简称《出库单》)与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对相符后,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入库处理,并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以下简称《入库单》);各旗(县)国税局从盟(市)国税局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盟(市)国税局计划调拨人员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打印《出库单》,交旗(县)国税局保管人员,双方签字后,办理实物出库事宜;各旗(县)国税局计划调拨人员收到盟(市)国税局开出的《出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作入库处理并打印出相应的《入库单》交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对运抵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对后,作实物入库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柜台和代开柜台的需要,在综合征管软件发票出库模块中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库的有关内容,打印《柜台出库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发售人员与代开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并留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和代开人员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有关内容,打印《柜台退库信息》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和代开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并留存。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验收
  1、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对验收时发现多票的,即实物多于《入库单》注明数量,由入库方通知出库方并由出库方核实后,填写《出库单》追加出库数量,入库方将出库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打印出来的追加《出库单》附在原《出库单》后面。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对验收时发现少票的,即实物少于《入库单》注明数量,由入库方通知出库方并由出库方核实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填写负数《出库单》,调减出库数量,入库方将出库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打印出来的负数《出库单》,附在原出库单后面。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管理
  押运发票时,要配备人员、专车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在押运发票过程中,押运专票人员应按岗责制度做到以下几点:
  1、押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要忠于职守,提高警惕,确保发票押运的绝对安全。
  2、要严守保密制度,对押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地点、路线、数量等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也不允许在电话和其他场合与无关人员谈话,防止不法分子乘机作案。
  3、在执行任务时,要坚守岗位,押运途中不准离开发票车走亲访友或办理其它事情。不准随意停留,更不准无关人员搭乘车。
  4、在押运发票途中要注意行车安全。
  5、在接票时,要按照《出库单》种类、件数、份数、号码当场点清,运回后,再次清点入库。
  6、押运人员及驾驶员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团结一致,保证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管理
  1、出入库房必须双人上岗,同出同入、共同负责、相互监督。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应将入库保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归类,摆放整齐,要经常保持库内整洁。
  3、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库房内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4、库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期检查库房的设施及库房内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并负责每天报警系统的设防和解除,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5、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不得随便出入库房,特殊需要进入库房时,盟(市)局经票证中心主任批准,旗(县)局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进入,进入库房后必须严格遵守库房管理有关规定,在主管人员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陪同下进行工作并登记《出入库房人员登记表》,以备查考。
  6、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库后,严禁吸烟,以防失火。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的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负责库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保管、做好“四专”、“六防”工作(专人、专库、专柜、专账;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潮、防鼠)。
  2、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根据区局或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的《出库单》及时入库。
  3、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负责监督每天出入库人员的登记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入库审核。
  4、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每月末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库存收发存报表》,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打印的《发票收发存总账》进行核对;月末对柜台做发票库房月结存,生成《发票库房收发存报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每月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用量及时向保管人员申请出库,若实物与信息不符,办理补领或退库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人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柜台的保管,生成《发票收发存日报表》,清点每天的销售份数,对柜台进行盘点及时进行金额核对。
  6、在每月不做退库的情况下,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先做发票库房结存,再做发票月结存并打印《税务机关发票收发存月报表》、《发票库房收发存报表》并与实物核对一致后,将上述各表编号装订成册。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的要求
  1、建立由分管局长参加的查库制度,盟(市)局按季盘点、旗(县)局按月盘点,并在盘点表上签字;遇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必须在分管局长的监督下对库存情况进行清点检查,并对库房进行封存。
  2、局长、分管局长、上级发票主管部门和上级国税机关有关领导有权对发票库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他有关部门人员检查时,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工作证等证明方能进库检查。检查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必须在场,检查完毕后将有关情况填写《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登记簿》并签字,以备案留存。
  3、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的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检查时,检查人员要认真清点库存发票,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存报告表》与实物核对。
  (2)检查发票管理的各种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3)检查库内发票摆放是否合理、整齐,是否按种类、入库时间及发票号码顺序分开摆放,有无与其他杂物混和存放。
  (4)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是否实行双人上岗,职责是否明确,交接等手续是否完整健全。
  (5)检查库房内是否配备防潮、灭火装置、防爆灯、应急照明灯、防盗自动报警装置、与外界联络、报警的通讯设备是否畅通、完好,有无潮湿发霉、虫蛀、鼠咬等现象。
  (6)检查《出入库人员登记表》记录是否完整
  4、库房检查结束后,应将查库情况(内容、问题及改进的意见)登记《专用发票库房检查登记簿》,并由查库人员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销
  旗(县)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人员对保存期满或发生霉变、水浸、鼠咬、改版、换版等原因,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核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作退库处理,并将实物退回盟(市)局,同时手工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经经办人、办税服务厅主任、分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盟(市)局发票计划调拨人员;盟(市)局对须核销的发票进行汇总,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货物与劳务税处,经批准后在综合征管软件做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处理,将需要核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治区国税局派人监销下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税务机关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时,由发票计划调拨人员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及《挂失/损毁发票清单》,连同遗失证明材料录入信息后,逐级上报国税局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盟(市)国税局发票计划调拨人员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
  (一)《发票领购簿》的核发
  1、申请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需要领购专用发票的,首先应当向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发票审核人员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受理及审核
  发票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不予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向有关国税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纳税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即时告知并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将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人员。
  (4)审核调查:税源管理人员接到转来的资料后,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营业执照信息,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案头审核:主要与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核对是否一致,申请的票种资格与纳税人的登记注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等。
  实地调查:实施实地调查,主要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的票种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备发票保管、开具的能力。查验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注册资金、耗用材料、雇用人员等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特别要对经营煤炭、金属矿产品等大宗物资纳税人要认真核实后,合理科学核定月最高持票数量及月最高购票数量。
  对辅导期纳税人的管理: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审核调查后,填写《实地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核实情况转发票审核人员。
  3、审批
  发票审核人员接到反馈回的调查资料后,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纳税人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中核定发票名称、种类、数量限额、购票方式等,经办税服务厅主任或税务分局(所)长和局长审批后,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4、核发《发票领购簿》
  发票审核人员在收到办税服务厅主任批准的申请资料后,进行核定票种。制作核发《发票领购簿》(式样见附件)连同有关资料发放给纳税人。
  (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也可以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和领购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的同时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并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由旗县局税务机关审批。盟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3、旗县税务机关税源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进行实地调查,严格审核,根据调查的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此项工作可以与审核调查纳税人月最高持票数量及月最高购票数量一同进行,一同制作《实地调查报告》。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三)专用设备的购置
  1、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并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专用设备。
  2、一般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即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开票限额;
  (4)购票限量;
  (5)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6)开票机数量;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1)、(3)、(4)、(5)、(6)、(7)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2)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1、申请。
  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限量以及购票方式,《购领单》向旗(县、区)主管国税机关领购。需提供《发票领购簿》、IC卡、经办人身份证明等,已领用过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明细表》、红字专用发票以及加盖作废章的专用发票原件。
  2、审核。发票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首次除外),进行如下审核:
  (1)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要求其提供已使用发票或电子信息核对审核其用票情况及发票填开情况,发现疑点及时转税源科进一步核查;
  (2)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后,将有关资料归档;
  (3)发现纳税人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所列举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暂停售票;
  (4)对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进行核验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相关信息;
  (5)专用发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做发票验旧时,可以选“正常填开”,在日常工作中,税源管理员根据企业IC卡报税数据的实际情况可以再次进行发票的验旧审核工作。
  3、发售
  (1)发票发售人员收到发票审核人员转来的申请资料后,对《发票领购簿》、购票员身份证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IC卡进行对照审核后,纳税人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将申请资料退还纳税人进行补正。
  (2)经审核申请手续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或纳税人已经补正相关资料的,向纳税人发售发票,进行如下处理:
  根据综合征管软件中核定的票种、数量范围内发售专用发票,同时将发票的代码、号码、份数读入IC卡中,在《发票领购簿》中打印纳税人购票记录。
  (3)对发售过程中综合征管软件出现的监控信息,如不予发售发票等,由相关部门负责解决,并持分管局长、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文字说明后发售发票。
  坚决杜绝购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代办现象,如因代买出现的问题,由专用发票发售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税务机关授权IC卡由专用发票发售人员负责保管。
  (4)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4、收费。
  发票发售人员打印《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并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将“收据”第一联、第三联交纳税人,将第二联留存。
  5、发票发售
  纳税人凭“收据”第一联、第三联领取发票,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在“收据”的第一、三联上加盖“已付票”戳记,也可在“收据”的备注栏填写本次领用发票的票号、份数,并让购票员确认签字。将“收据”第一联、发票及IC卡交纳税人,将第三联留存。
  6、发票发售错误时的处理
  (1)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在发售中发现发售的票种、数量有错误时,做退票操作,退回的发票可以继续销售。同时在《发票领购簿》上用红线冲销记录并加盖发售员的印章或交发票发售人员进行《发票领购簿》的重新打印。同时在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进行相关退票操作。
  (2)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当月发现的,需要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的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按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3)主管国税机关对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的同时,将主管国税机关名称、主管国税机关代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包括错误的和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意见等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7、对纳税人购领专用发票信息的调整
  (1) 纳税人因业务需要,需增加或变更专用发票的票种时,发票审核人员、防伪税控发行人员收到由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科科长、分管局长签字的《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变更相关信息。
  (2)纳税人因业务需要,需变更或增加发票购票员时,纳税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发票审核人员和防伪税控发行人员录入相关信息。
  (五)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月最高购票量的调增
  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或调增购票量的申请,由旗(县)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其申请、实地调查并进行审批。
  1、调增限额和月最高购票量的纳税人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与销售有关的资金往来收付款凭证;
  (3)大额销售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实地调查
  税源部门接到纳税人发票调增申请资料后,由税源责任人的对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结合与销售有关的资金往来和销售合同调查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
  (2)调查纳税人销售业务规模及开具发票数量情况,是否确实需要调增限额或限量;
  (3)发票使用及管理方面是否曾存在被稽查部门认定为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及利用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3、审批
  (1)税源管理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制作《实地调查报告》,逐级报至税源管理部门分管局长审核。将经税源管理部门分管局长审核通过的调查表及相关资料转税政管理部门。
  (2)税政管理部门接到转来的资料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转分管科(股)长和分管局长签字。不符合要求的资料退回补正。税政部门相关人员对分管局长审批转回的资料,完成如下操作:
  ①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表》转发票审核人员;
  ②将《申请表》转税务认定管理人员;
  ③将《申请表》及其他审批资料转税源管理人员。
  4、调整
  发票审核人员应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转来的《申请表》,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限额和月最高购票量的变更信息。
  税务认定管理人员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转来的《申请表》当日,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纳税人相应的发票管理信息,同时签发征管事宜通知书转发行人员。一般纳税人凭《申请表》,并持IC卡到发行人员进行变更发行。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和月最高购票量的调减
  1、提请。
  主管国税机关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认为或上级税务机关检查反馈应当调减纳税人专用发票限额和最高购票量的,或者需要转其他一般纳税人时,应当提交详实的调查报告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审核及资料转换。
  税务认定管理人员对有关部门转来的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连同有关资料逐级报至分管局长进行审核,批准核减后,由同级税政部门备案。分管局长审核转回的资料,将《申请表》及调查报告等审核资料转发票审核人员、发行人员、防伪税控业务管理及税政管理部门人员进行变更发行等相应的操作。
  3、其他一般纳税人在实施辅导期管理第1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工作应以企业实际经营所必须的用票量为基准,计算最高开票限额。原限额明显较高的,予以调减。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一)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等需缴销发票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持IC卡、《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发票领购簿》,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如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纳税人应先做未开空白发票作废处理,打印出最后一次购买发票使用库存清零汇总表、发票开具明细表,将空白发票及以上资料,交发票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先进行发票验旧,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相应发票缴销手续。办理注销的《发票领购簿》上加盖“注销”印鉴,确认发票已缴销。注销时同时收缴专用设备和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两卡交防伪税控设备管理人员。
  注销时未按规定的时间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发票审核人员应告知税源管理人员向纳税人追缴专用发票和“两卡”.
  改版、换版、次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依照执行
  (二)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发生丢失、被盗而需缴销发票时,持《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遗失证明材料、刊出作废声明的报样、IC卡、《发票领购簿》,并打印出最后一次购买发票使用汇总表、发票开具明细表,丢失、被盗发票(被盗发票还应出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等手续,交发票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相应发票缴销手续。
  (三)霉变、水浸、鼠咬、烧毁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因发生霉变、水浸、鼠咬、烧毁发票而需缴销时,由纳税人持IC卡、《发票领购簿》,并打印出最后一次购买发票使用汇总表、发票开具明细表及霉变、水浸、鼠咬、烧毁残存发票向发票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与防伪税控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办理相应发票缴销手续。
  (四)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发票审核人员收到《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将非正常户未缴销的空白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转为流失发票和流失证件,然后在非正常户认定表上签字,同时删除票种核定;对购买过发票的纳税人,要在纸质文书中填制上一次所购发票的数量、号码、代码,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签字后交税政管理部门。并将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转金税工程数据采集人员。同时将流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手续,转盟(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代开专用发票的申请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递交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发票代开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资料审核税款征收工作。
  (三)资料审核征收税款
  税款征收人员接到《申报单》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销售的货物是否为免税货物,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有明显无真实交易迹象的,暂缓代开。
  4、审核代开金额与日常性业务累计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凡代开金额累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须停止代开,并告知纳税人依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5、对申请代开煤炭、铁精粉等矿产品、农产品专用发票的,审核其单价是否合理,凡单价明显低于当地同期同类产品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的,暂缓代开。
  6、审核无误的,税款征收人员应通过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经审核发现有以上所列或其他疑点的可转税源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经税源管理部门调查确认业务是真实可靠属实的,可依据税源部门转来的《实地调查报告》予以代开。
  (四)发票的开具
  专用发票代开人员确认税款征收人员传来的征税的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一单一证一票”原则,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相关信息,在防伪开票子系统中为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代开发票人员应按《申报单》内容及相关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代开发票信息开具完毕后,将发票的第五联代开人员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人员,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取得发票时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专票代开人员在《申报单》上标明代开专用发票的种类、名称、号码和税票号码,当天将纳税人所带资料及发票的第五联装订留存。
  (五)作废及重新开票
  1、代开专用发票当月内发现有填开项目发生变更、填写有误或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需要开具相关证明或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代开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具体内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中,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执行。
  3、涉及退库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税源管理人员初审后,由税源科转稽查,稽查检查组下去核实后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做应退税金处理,转办税服务厅税收会计员人员,由企业手工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经办税服务厅、税政管理科科长、分管局长签字后,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会计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录入《税收收入退还书》内容后送交国库,办理退税。
  (六)代开专用发票人员发票的领取和数据的保管
  1、专用发票代开人员,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2、代开专用发票人员,每月根据实际需要的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向专用发票保管人员申请出库,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若不符,办理补领或退库手续。专用发票发售人员以柜台出库信息为依据,把出库发票的代码、发票的号码和发票的份数读入IC卡中,把发票和IC卡交专用发票代开人员保管。代开专用发票人员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发票的数据,及时备份。
  (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汇总及比对
  税务机关按月对代开专用发票进行汇总统计,对代开专用发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八)代开专用发票的复核与监督。
  代开人员应在代开发票业务办结后,及时将有关资料转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
  (九)资料归档
  代开专用发票人员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把本月实际代开发票的份数、作废的份数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代开数据核对后,把代开资料编号装订成册。
  七、其他
  (一)本操作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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