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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072
评论人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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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对从2008年起连续经营、领购发票或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并连续3年亏损(或微利)的建筑安装企业,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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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indangel123   2011年8月11日
进来学习,学习
xiaoz   2011年1月22日 +25金币
文号应该是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cpahd2004   2011年1月12日
应税所得率暂定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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