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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68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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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有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保险机构(包含各分支机构、营销(代理)服务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机动车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我省机动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依照《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3号)所附的《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具体见下表。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微型载客汽车需提供能证明机动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2、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新购置机动车尚未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机动车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车船税完税凭证的开具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同时,开具包含代收车船税税额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报销凭证。如无特别需要,地税机关对由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另行开具税收完税凭证。
  特此通告。
 

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类型

计税单位

每年

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540元

包括电车

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80元

小型(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420元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摩托车

 

每辆

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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