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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审综[200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9-2-17
实施时间: 2009-2-17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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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
  《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审计厅送达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进审计方式,控制审计成本,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和有关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纸质、电子文件等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相应业务部门或者审计组指定地点进行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度计划立项和临时追加安排的、且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点在合肥市区(不含肥东、肥西、长丰县,下同)的审计项目,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包括与效益审计结合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除外。下列审计项目,应当实行送达审计或以送达审计为主: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省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预(决)算审签;
  (二)部门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经济责任审计;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四)效益审计;
  (五)专项资金审计和专案审计;
  (六)外资审计;
  (七)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八)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九)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列项目,遇有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困难的,或不适宜实施送达审计的,经批准后可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审计资金总额(包括资产总额或投资总额,下同)在10亿元以上,且经济业务量大、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多,会计、业务资料难以集中的项目;
  (二)必须通过现场察看实物,或需调查核实工作量较大的项目;
  (三)保密性强的项目;
  (四)其他不适合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审计项目,实行送达审计是原则、非送达审计是例外。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不宜实行送达审计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1个月,由业务处室(局)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已确定实行送达审计的项目,由于送达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确须改变审计方式的,由业务处室(局)向厅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后,可改为就地审计。
  第七条 实行就地审计,遇到被审计单位严重干扰,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或者遇到不利于进行就地审计的其他情形的,经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改为送达审计。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做好审前调查工作,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特点、会计核算方式等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并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予以明确。
  第九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审计方式;审计通知书附件应当注明送达时间、地点,并附送达审计资料清单。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明确1名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联络员。
  第十条 送达审计实施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进行审计公示,并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组的办公地点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实行送达审计,应注意与就地审计(调查)相结合。下列事项应当实行就地检查:
  (一)审前调查;
  (二)内部控制制度测评;
  (三)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盘点(监盘)或抽查;
  (四)建设项目的实地察看和测量;
  (五)送达审计发现需进一步实地核查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实地察看、检查、座谈或调查的事项。
  上述就地检查事项,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予以明确。就地检查事项工作量不得超过项目总工作量的30%。
  第十二条 在实施审计期间,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审计组应当将问题或有关事项集中汇总,要求被审计单位联络员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到审计组予以说明;对较为复杂且牵涉面较广的事项,应当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进行协调;需要到被审计单位检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前往。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需要送达的资料包括: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审计过程中,发现资料不全或者需延伸审核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补充送达。
  第十四条 送达审计资料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审计组必须指定专人接收。接收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制“送审资料交接清单”,对于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在清单内注明,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名。
  第十五条 送审资料接收后,审计组应当对送审资料的保管和保密负责。送审资料保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必须明确审计人员的保管责任,严防资料丢失、损毁和被盗。审计人员不得将送审资料携带出办公地点,不得将送审资料以出借、摘录、复印、拍照、网络传输等任何形式向与审计无关的单位、个人提供。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将送审资料归还被审计单位。归还时,交接双方应按照送审资料交接清单对资料进行清点核对,并在清单上签名,注明归还日期。送审资料交接清单作为备查资料列入审计项目档案保管。
  第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项目送达审计10日前,向厅办公室预约送审室。送审室使用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送达审计资料损毁、丢失的,以及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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