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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采集全区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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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和《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文件精神,为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动态管理,加快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实现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要求,开发了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与全国数据标准统一,实现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区调转平台的对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将于2010年12月1日-2011年4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为依据,全部在网上进行,实行“个人网上申报,现场审核确认”的方法进行。凡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10日,自行登录宁夏财政网(http://www.nxcz.gov.cn/),本人如实填报《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并下载打印本人的《会计从业基本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盖章)一式一两份,持相关证件(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等证件),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4月20日持有《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及相关证件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审核确认。采集的会计人员信息资料将进入我区和全国新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今后重新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本次信息采集是财政部统一部署的全国性工作。为了便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为将来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社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预留空间,今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唯一档案号。完成此次采集工作后,会计人员信息将以新系统信息为准。因此,请凡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务必认真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否则可能影响今后的调转、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等会计人员管理基础工作。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确认的会计人员,其造成的后果将由会计从业人员本人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认真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统一组织宣传,加强协调沟通,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应急预案,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为全面推进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财政厅会计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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