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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决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14
实施时间: 2010-12-14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6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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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
  为做好2010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筹集、使用和结余情况,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数量以保险经办机构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开具保单和投保人负担保费足额收取为标准进行认定。
  二、省级保险经办机构应组织所属分支机构对2010年度承保签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应于1月10日前将核实无误的2010年度分地区分险种承保数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报送承保数据真实、完整,不得虚报、漏报。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承保数量认定标准,核定本地保险经办机构各险种承保数量;以此为基础,结合各试点品种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政策规定,计算各级财政应承担保费补贴额,并据此编报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决算报表。
  四、各级财政2010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
  1.县(含县级市、县改区以及叶集、潘集、毛集综合改革实验区)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及省财政补贴70%、县财政补贴1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及省财政补贴75%、县财政补贴5%;奶牛保险保费中央及省财政补贴55%、县财政补贴5%。
  2.省辖市(含本级各类开发区)保费补贴比例: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及省财政补贴60%、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及省财政补贴7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奶牛保险保费中央及省财政补贴5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
  3.市、县、区提高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的,按提高的补贴比例计算本级应承担保费补贴。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决算是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保费补贴决算工作,认真组织编报,做到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市财政局应将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报表及编报说明,于2011年2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六、各市应就本地2010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撰写专题报告(包括承保数量、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于2011年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1、 年度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表(表一)
  2、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表(表一续表)
  3、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报表(表二)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附表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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