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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卷式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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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规范使用MIS、POS、ERP等系统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卷式发票使用,强化税源监控,现将卷式普通发票使用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使用POS、MIS、ERP等系统,未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领购的卷式发票仅限于在其自主经营的零售商场、超市内专门为其自营商品的商业零售业务开具。
  (二)纳税人不得为与其无实际购销业务关系的单位代开卷式发票。
  (三)纳税人发生批发或大宗集团采购业务不得开具卷式发票。
  (四)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发票,不得在预收货款时开具卷式发票。
  二、票面限额
  (一)卷式发票设置单张最大开具金额,发票限额加印在票面上。使用MIS、POS等系统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所使用的卷式发票限额设定为5000元。
  (二)消费者取得的超过开票限额的卷式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纳税人销售商品金额超过卷式发票单张开具金额限制需要开具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的,可申请领购开具平推式通用机打网络发票。
  三、开具要求
  (一)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月(季度)卷式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在国税机关启用统一数据采集系统前,可以文本格式报送。数据内容应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或交易流水号)、开具日期、付款单位(个人)、货物品名、单价、数量、金额、收款人等。
  (二)凡能够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并保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保存5年的纳税人方可申请领购单联卷式发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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