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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2010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土房保[2010]3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0-9-25
实施时间: 2010-7-1
失效时间: 2015-6-30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7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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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委局,各有关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发挥补充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方面的作用,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现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二、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方案由区房改领导小组确定,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三、除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外,有条件的单位可自2010年7月1日起,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一)只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见附件1,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两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手续(不需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二)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见附件2,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三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三)此次调整工作,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193元)。
  五、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1.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
  2.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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