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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0]220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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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4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12月22日零时起,每吨分别提高310元和30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品名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元/

非配送制,元/

/

/

90号汽油

8630

8541

8930

6.71

93号汽油

9166

9071

9466

7.17

97号汽油

9702

9602

10002

7.63

98号汽油

 

 

 

8.18

0号柴油

7950

7868

8250

7.14

-10号柴油

8445

8358

8745

7.57

-20号柴油

8858

8766

9158

7.93

-35号柴油

9188

9093

9488

8.22

注:1、汽、柴油质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执行。
  2、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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