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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使用新版卷式机打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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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企业申请,经区局研究决定,核准新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新疆中石化基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企业使用新版卷式机打发票。现就以上7户企业使用新版卷式机打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使用发票种类
  发票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卷式机打发票。发票规格:卷式定长,76mm×127mm,100份/卷。联次:2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二、发票领购
  普通发票领购均实行验旧供新方式,由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核定月购票量,按月向企业发售发票。月购票量不能满足企业经营需要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并结合发票验旧情况调整核定月购票量,向企业发售发票。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加油站所在地的县(市、区)国税局申请领购发票,领购的发票不得跨县市使用。在同一县市区域内无县级经营管理机构但有多个加油站的,可由企业确定一个加油站统一负责本区域各加油站的发票领购。
  (二)新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按照属地原则,由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三)新疆中石化基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三、发票开具和数据报送
  以上7户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均使用自有系统开具卷式机打发票,并按照统一的《发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标准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报送数据的时间统一为每隔1日报送一次,为保证系统对企业报送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对报送时间具体确定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新疆中石化基钰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历日历的单日报送。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油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有限公司、新疆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按公历日历的双日报送。
  四、发票验旧
  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以上7户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已经开具的发票验旧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在向企业发售发票前,应在系统内查询验旧情况。发票存根联由企业按规定保管,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发票检查工作,重点对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进行检查。
  五、《自治区国税局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关于统一使用机打普通发票的请示>的批复》(新国税函〔2009〕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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