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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10]21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3
实施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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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为深入做好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车船税征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征期长,各局领导要切实从思想上重视,组织上保障,制度上落实相关征管政策规定。各局要根据市局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本局征收工作流程,对车船税征收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及其相关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要严格执行税款征收和代收代缴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税收宣传工作
  各局要认真组织征收人员学习《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2号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88号)等车船税有关政策文件,熟练掌握车船税政策及相关征管规定,掌握税款征收的操作流程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便顺利开展征收工作。
  各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运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车船税宣传工作。各局要充分运用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有利契机,集中开展车船税税收宣传活动,向广大纳税人普及车船税政策。为规范宣传内容,市局统一制作了《关于征收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各局要在2011年1月1日前做好通告发放和张贴工作。
  三、认真履行征收责任,严格执行征管规定
  各局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相关政策、征管规定,认真履行车船税征收职责。
  (一)各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需查验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审核无误后再予以征收。其中,对于新购置及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车辆,还需查验车辆登记证书。
  (二)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各局征收人员需查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所有权变更年度完税凭证,审核无误后再予以征收。其中,如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时交管局信息尚未传递至我局车船税征收系统,征收人员须在查验以上资料的基础上,经所长审核同意后进行信息变更。
  (三)对于在北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由外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到税务机关录入完税信息的,征收人员须在查验机动车行驶证及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的基础上,经所长审核同意后,进行信息采集。
  (四)对于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各局征收人员可在纳税人缴纳税款的15日后,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交强险保单,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四、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征收工作落到实处
  各局要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明确车船税征收部门、征收岗位及职责规范,确保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一)各局要建立健全本局车船税管理制度,规范车辆信息采集、变更的审核流程,以进一步加强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管理。
  (二)各局要做好车船税纳税服务工作,将纳税服务贯穿于车船税征管全过程。特别是对于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宜时,各局要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三)各局要认真做好车船税征收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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