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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0]121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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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申请延长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试行期并增加收费项目的函》(深检办函[2010]703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在接受委托并提供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费。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费按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委托双方应签订服务协议。
  二、检验检疫电子申报数据传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货物类进出境电子申报:5元/票;
  (二)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2元/票;
  (三)智能车载申报终端维护(含智能车载申报终端提供、终端的正常安装维修更换和传输软件维护更新):货车、营运客车300元/终端/年,非营运小客车150元/终端/年;
  (四)因车主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智能车载申报终端的,按380元/终端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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