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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0]228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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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基金审批、征收、使用、监督等行为,财政部出台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并编报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政府性基金征收机构要依法做好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工作,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四、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相关政府性基金预算编报工作,强化预算执行,确保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准确编报政府性基金决算。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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