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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10]1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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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0]3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4.2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44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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