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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0]29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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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近期,我省卫生、社保等部门陆续公布了一些涉及药品方面的政策文件,为使药品价格政策与之衔接,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将依据2010年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粤人社发[2010]286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相应调整我省新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在我省未公布新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前,新进入2010年版《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剂型规格,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待我局公布新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后,企业应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申报,我局将适时制定并公布价格。
  二、我省现行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及有效的价格文件可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gdpi.gov.cn/,首页 “药品价格”栏目)查询;我局同时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医药监管平台”开通“医药政策咨询”栏目,接受社会咨询并给予解答。
  三、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同一药品名称标注生产企业名称调定价的,仅限于该企业执行;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调定价的,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定价的除外)。标注“试行一年”、试行价格及特定质量标准的,在我局制定公布新的价格前,仍继续按原价格执行。
  四、最高零售价格是对列入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进行定价的一种形式,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不得上浮。最高临时零售价格指我省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合同采购期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制定时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最小出厂包装销售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按照规定加价率顺加作价,采购期满该价格即失效。
  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有关部署,在省医药采购中心对采购价调整后,我局重新调整了2010年广东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价格,详见附件1,粤价[2010]144号和粤价[2010]256号文中部分药品价格等信息与本文附件1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六、对于属市场调节价的右旋糖酐铁口服液,以及咪康唑栓剂部分已停产的规格,取消其价格;对于原公布信息有误或已有更改的降纤酶注射剂、脂肪乳等药品,现予以更正;对于原提供材料有误的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所产地氯雷他定片剂(5mg×6/盒)和葛兰素史克(天津)有限公司所产阿德福韦酯片剂(10mg×14/盒),取消其差别定价资格,执行统一价格,详见附件2。
  附件:1. 广东省2010年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政府定价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表
  2. 右旋糖酐铁口服溶液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修订表

相关附件:
1.广东省2010年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政府定价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表.xls    
2.右旋糖酐铁口服溶液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修订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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