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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9
实施时间: 2010-1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5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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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现行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有关内容予以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类报表(见附件1)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收齐单证)》;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计算免、抵、退税)》;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
  5.《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10.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见附件2)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2.《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使用以下格式的封面(封底)装订相应的申报表和有关凭证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封面(封底)(见附件3);
  (二)出口退(免)税凭证封面(封底)(见附件3)。
  三、从事间接出口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按月申报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时,不再使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应当使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关于出口型生产企业间接出口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21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详见附件2,一式三份)”同时废止执行。
  四、上述表格的样式和报表处理指引(文档和视频,见附件4)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12366.gov.cn)的“纳税服务-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出口退(免)税申报期起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穗国税转〔2006〕111号)中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及进料加工类报表(略)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表(略)
  3.出口退(免)报表和凭证封面格式(略)
  4.报表处理指引和视频(略)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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