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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补贴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商务建[2010]42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26
实施时间: 2010-11-2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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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
  国家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以来,随着政策措施的完善,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效果也逐步明显,对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内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数量的增多,补贴兑付工作量也逐步增加。由于有些市县对政策理解的差异,在审核兑付、档案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的现象。为确保国家财政兑付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能真正落实到农民受益,保证政策实施效果,防止“套补”、“骗补”的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补贴监管的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有关规定
  (一)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4、农民购买摩托车。
  (二)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应遵守以下规定:
  1、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1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1人;
  2、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1辆;
  3、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2辆;
  4、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5、购买上述规定的车辆并在我省入户的汽车、摩托车。
  (三) 农民申报报废旧汽车或换购新车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我省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四)农民购买汽车或摩托车应注意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我省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1、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2、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3、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未能补齐材料的;
  4、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5、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部分;
  6、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二、履行职责,加强监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各汽车摩托车销售网点、乡镇财政所的监管,督促销售网点、乡镇财政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地记录和反映汽车摩托车销售、补贴的全面情况,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各级商务部门要关注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经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关注产品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商务部门要加大对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有出售严重质量问题车辆和配件的,对商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要及时通报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规范企业经营,保证农民真正受益。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杜绝借购买装饰配件为名变相增加农民购车成本、随意降低配套服务标准等行为发生,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3、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农民各类需求。商务部门对农民以来人、电话等形式了解咨询政策,要耐心进行解答。要引导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汽车摩托车产销衔接,及时沟通和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保证下乡商品货源充足。要引导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经营服务和售后服务及时周到。
  4、继续搞好宣传,方便农民用好政策。商务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继续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多层面地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及有关执行情况,及时报道名优商品和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
  5、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严格审核,谨慎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指导,做好工作。省、市县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各乡镇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乡镇财政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资金兑付的各项工作。
  2、热情接待,搞好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通过来人、电话等形式了解咨询政策、办理申请补贴等相关事宜,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受理。
  3、熟悉政策,熟练操作。各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汽车摩托车补贴兑付的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规定等相关政策,熟练操作规程。
  4、对申报材料,要认真查验审核。对农民提交的申报补贴材料,要严格把关,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认真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时录入“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说明原因,要求补充材料或退回申请资料。
  5、必须完善纸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的各项手续。该申报表是反映车辆补贴状况的总览表,所列栏目内容,必须按各栏目内的要求填写,尤其是“车主(代办人)”、“财政所经手人”、“财政所审核人”及日期必须签名和签署日期。对“车主(代办人)”,属“代办人”应在申报表“代办人信息”栏填写清楚,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无论是“车主”或“代办人”都必须签名并加盖手印模。
  6、依时办理,及时兑付。各乡镇财政部门对已经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车主的储蓄账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拨付,应及时告知农民车主。
  7、建立责任追索机制。采取电话或调查等方式了解受补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已领取补贴的农民,采取不少于5%的电话回访进行抽查;有举报或疑问的要实地进行调查,弄清情况及时处置;发现骗补的个人,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8、汇总补贴情况,定时进行张榜公布。县、乡财政部门每1-2个月要在兑付点办公地显著位置对领取补贴人员进行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9、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反映和举报问题
  欢迎社会各界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和举报。可通过电话、来人、函件、传真、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映情况,提倡实名举报,对举报人的信息我们予以保密。
  海南商务联系电话:12312 65330684 传真:65357245
  电子邮件:hnswsjc@
  海南省财政厅联系电话:68531850(传真) 68530268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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