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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2009]3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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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基准额度、客观因素以及绩效因素进行分配。“基准额度”根据每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安排规模的一定额度确定。“客观因素”包括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耕地面积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前三项因素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第四项因素按上年数据进行测算。“绩效因素”为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情况的绩效考评结果。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给予适当的定额补助。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以财政部测算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每年年初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并明确扶持重点、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和工作要求,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及时下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按预算级次逐级下拨到财政(财务)部门,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大宗农产品生产,突出本地优势和特色,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农业的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主导产业,也不能将几个品种“打包”成一个产业。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产业):
  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畜牧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油茶、茶叶、蔬菜、甘蔗、花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省级资金管理细则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法,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支持方式原则上采用贴息的方式;采用直接补助的,比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单个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第十八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县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县必须将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并将对省级财政的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违规违纪项目县所在的省(区、市),财政部在安排下度资金时,按违规违纪金额1~3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8]236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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