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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0]7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2-9
实施时间: 2010-1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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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现将《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什么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
  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0]38号)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指由财政部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市级事业单位。其中,2010年选择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等部分单位率先试点,从2011年起将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工 作 职 责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并由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局应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对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办法;
  (二)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每年被审单位名单;
  (三)指导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市财政监督局”)具体开展有关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
  (四)运用审计结果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市财政局每年确定的被审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对事业单位开展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分类归集后上报市财政局,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作出评估;
  (三)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做好审计整改督促落实工作;
  (四)统一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监督局在部门预算安排专项审计经费解决。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委托方要求,组织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工作底稿应规范全面,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应完善有效;
  (三)对审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业务指导,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审计工作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向被审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四)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被审单位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委托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被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部门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组 织 实 施
  第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列入审计范围的事业单位名单和年度审计的工作安排,并通知市财政监督局。通知明确被审事业单位或者预算主管部门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要求;被审单位审计年度预算及财政性资金的实际拨付情况等。
  第十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依法合规地确定参与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的内容、格式及相关要求,应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其指南的规定。需要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鉴证的,应同时在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过程监控和事后评价,及时纠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及时督促被审单位全面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监督局应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并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履约情况,及时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 审计对象和结果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是市级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要求编制的部门决算报表。
  第十五条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直接报送市财政监督局,同时抄送被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对被审单位进行内部控制鉴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就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等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直接报送市财政监督局,同时抄送被审单位。
  第十七条 被审单位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报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在审核被审单位部门预算时,应将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由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处罚或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术语,具体含义如下:
  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反映事业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表等。
  事业单位的部门决算报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局部门决算报表编审要求编制的部门决算报表,包括部门决算报表主表、部门决算报表附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区县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的具体审计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有效期: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会[2013]1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2-8
实施时间:2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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