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2010]9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28
实施时间: 2010-11-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0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物价局、安顺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2010年度全国成本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服务政府决策、服务价格监管、服务“三农”的职能作用,现就做好2010-2011年度成本调查监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质量,进一步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1、做好农产品成本常规调查、直报调查、专项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各调查县要高度重视全年成本调查和汇总工作,提高调查数据质量,减少差错率。要把调查数据的定期汇总分析与经常性的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把“死数据”变成“活情况”。对于重要品种的常规调查、直报调查和专项调查,要注意与上年数据的可比性,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原因和趋势,提出科学可行的建议,把“活情况”变成“好建议”。
  2、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优势,加强对优质农产品与普通产品比较效益研究、特色农业生产成本效益研究,合理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要加强对成本调查资料的利用,研究提高农业生产综合效益的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反映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为制定农业农村政策提供参考,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
  3、加强农产品成本专题调研工作。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经济和价格工作中心,针对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农产品成本专项课题调研,各地要针对今年旱灾、水灾等灾情对当地农作物生产和农民收入影响加强调研、分析,为政府决策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扎实推进成本监审工作
  成本监审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办[2007]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贵州省成本监审文书格式(试行)》(黔价成[2009]100号)等成本调查监审有关制度要求,明确成本调查监审内部工作流程,切实保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质量。对于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的成本监审项目,上级成本调查机构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审全过程的指导和督查。对被委托人提交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当采取预审和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审查,确保监审质量,使监审结果能够经得起考验。
  各地要对近年来已实施过成本监审的行业和部门进行梳理,对于符合条件的要适时开展定期成本监审,及时掌握行业成本动态和水平,逐步建立起行业成本资料库。
  三、保持队伍稳定,争取经费保障,强化工作职能。
  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当前,各地正在开展机构改革,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编制、人事管理等部门汇报情况,根据成本工作职能阐明设立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取得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此外,成本调查和监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连续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专门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特别是承担国家农产品调查任务的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尤其要注意保持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稳定,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稳定性、连续性。
  成本工作重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产品成本调查;二是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这两方面工作经费保障国家均有相关政策,主要条款如下: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成本调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3]237号)第七条:“除中央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经费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相应安排资金,以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开展”。2、《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财综[2006]59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制订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进行价格、成本调查等工作,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为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解决”。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阐明成本调查监审工作在价格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争取将成本调查、监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开支,改善办公条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农 粤价函[2011]29 2011/3/31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农产品成 粤价[2010]206号 2010/9/3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成本调查监审文书格式》的 浙价成[2013]18 2013/7/5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5年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陕价成发[2015] 2015/1/22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成本调查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的指导 浙价成[2015]22 2015/11/7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 粤价函[2010]41 20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