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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星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建[2008]29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08-2-4
实施时间: 2008-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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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商务《商贸、经贸》局:
  为提高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确保肉品质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陕西省星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八年二月四日
  陕西省星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培育一批具有较强产业拉动力的龙头企业,规范陕西省星级屠宰加工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重点生猪屠宰企业加工升级改造,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肉品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专项引导奖励资金。
  二、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 坚持有利于提升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有利于发展机械化、规模化屠宰,品牌化经营的原则;
  (二)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推动,省、市、县(区)共同促进的原则;
  (三) 坚持扶优扶强、保证质量的原则。支持生产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肉品质量安全、具有行业带动作用的优势生猪屠宰企业做大做强;
  (四)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程序公开,组织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工作及专家委员会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工作程序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四条 奖励使用范围
  符合省政府《规划》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星级以上等级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利用、整合社会屠宰资源,实施技术改造;支持和鼓励肉类加工企业的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研发,提高肉制品生产加工能力和比重,拉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和企业效益。
  三、 奖励资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陕西省星级生猪屠宰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务院《生产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规定条件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二) 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认定合格的一星级以上等级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三) 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记录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四) 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并能认真执行赔付制度;
  (五) 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 企业经营状况、质量管理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 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的说明;
  (六) 企业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
  (七) 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八)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 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星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专项奖励资金。
  第八条 各设区市(含直管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九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专家对设区市(省直管县)上报的企业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企业将在商务厅网站或财政厅网站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确定奖励企业,并提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 省财政根据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拨付资金。省级星级屠宰加工企业,由省财政厅按照标准直接将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二条 陕西省星级生猪屠宰企业奖励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为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一星级10万元、二星级20万元、三星级30万元、四星级40万元、五星级50万元。
  五、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星级生猪屠宰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奖励资金,对弄虚假作骗取资金,截留、挪用、侵占专项奖励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将收回拨付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肉品质量欺诈、违规经营等问题被相关部门查处、通报,或被省内主要媒体曝光,或将星级屠宰加工企业证书出借、转让它人使用的企业,经省商务厅查实,省财政厅将根据情节收回已拨专项资金。
  六、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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