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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10]9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1
实施时间: 2010-6-2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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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金融企业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烟地税发[2010]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应收未收利息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停止执行。因此,金融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统一规定执行,对其超过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递减当期应税收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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